總局令第15號《醫療器械分類規則》
醫療器械分類判定表
注:
1.本表中“Ⅰ”、“Ⅱ”、“Ⅲ”分別代表第一類、第二類、第三類醫療器械;
2.本表中“-”代表不存在這種情形。